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09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除以支付命令聲請費視為裁判費之一部外,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八百七十元,該項裁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