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128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9,80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