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5,南簡,1136,200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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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家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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