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5,南簡,1251,200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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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251號
原 告 乙○○
之2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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