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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90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暨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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