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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 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28,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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