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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6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許德南」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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