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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8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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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參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係原告請求被告清償消費款,惟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9條載明:「甲方及其連帶保證人因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此,兩造顯已合意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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