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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96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8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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