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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南簡字第96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下1、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同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參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查詢單、繳息明細表本息攤還紀錄表、撥款傳票等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書狀要求原告和解等語,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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