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高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簡移調字第2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下午2時3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家宜
書記官 林清薰
通 譯 施啟仁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乙○○ 到
被 告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
二、聲請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清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