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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奇異融資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或同額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後,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一二七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南簡字第九一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5年度執字第11271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5年度南簡字第9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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