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5,南簡聲,90,2006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南簡字第七三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蘇家楹
~T40
附表:
┌──────────────────────────────────┐
│計算書:                                                            │
├─────────────┬───────────┬────────┤
│支  出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一、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肆佰元            │                │
├─────────────┼───────────┼────────┤
│    總    計              │伍仟肆佰元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