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5,南簡補,60,2006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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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60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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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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