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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62號
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丁○○、甲○○、丙○○等四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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