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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1.5*16.09*12500=301625),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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