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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67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給付損害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9,6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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