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81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林貞慧
被 告 黃郭玉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96年6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被告「黃郭玉蔥」應更正為「黃郭玉葱」。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96年6月20日所為96年度南簡字第819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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