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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調簡字第1號
原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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