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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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