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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黃俊雄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17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上午09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楊家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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