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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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