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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最愛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最愛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7月2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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