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7,南小,294,2008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9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開日期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著振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