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7,南小,336,2008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33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朱小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小萍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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