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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盈君
張唯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39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劉紀君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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