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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丙○○
2弄5號3樓
被 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下1、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5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2月2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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