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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47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參拾肆元,及其中陸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台幣壹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幸芳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並繳交上訴費用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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