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7,南小,853,2008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南小字第85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85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貳萬玖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收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收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收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宗倫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