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7,南簡,2220,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220號
原 告 福鑫鋼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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