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勞小補,1,200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府城電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3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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