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小,153,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常治平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5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上午09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著振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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