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小,155,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5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上午09時5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謝明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9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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