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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玖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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