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小,204,2009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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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204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杜憲明即新展銘企業社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年度南小字第二○四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張晶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張晶瑩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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