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小,22,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2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2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婷妮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一零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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