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小,233,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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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2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在澎湖縣馬公市西文澳63號之25,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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