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小,56,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5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年度南小字第五六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下午四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張晶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張晶瑩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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