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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參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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