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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郎容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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