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簡,134,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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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簡字第13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許吉村、杜美慧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被告甲○○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約定之清償條件詳如借據所示,並均約定如有一期未按期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甲○○自民國93年7月1日學業完成後,自97年4月1日即未付本息,迄今尚欠本金新台幣(下同)248,5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欠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具狀以:支付命令所示應繳付之金額,全屬事實,但被告父親為植物人,被告每月須負擔療養院費用3萬餘元,被告母親又因病亡故,被告實無方償還借款,希望原告能讓被告展延1年或降低分期繳納之額度等語置辯。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3份及撥款通知書4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訴訟費用2,650元(第1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附表:
┌──┬────────┬────────┬────────────────────┐
│編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及 起 算 日    │
├──┼────────┼────────┼────────────────────┤
│  1 │  64,483元      │97年3月1日起至清│自97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
│    │                │償期止按年利率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分之7.7計算。   │部分,按上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2 │  49,526元      │97年3月1日起至清│自97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
│    │                │償期止按年利率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分之6.375計算。 │部分,按上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3 │  49,526元      │97年3月1日起至清│自97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
│    │                │償期止按年利率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分之3.175計算。 │部分,按上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4 │  85,052元      │97年3月1日起至清│自97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
│    │                │償期止按年利率百│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分之2.925計算。 │部分,按上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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