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簡,190,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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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9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起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9,3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8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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