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簡,217,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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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1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4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8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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