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1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400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98年3月17日詢問簡答表1紙存卷可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