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簡,221,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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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2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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