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簡,231,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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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31號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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