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簡,249,2009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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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49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8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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