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簡,265,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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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65號
原 告 聯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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