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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30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駿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一百六十九萬八千七百八十七點四二元。
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美金一元兌換新臺幣三十四點八五二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折算為新臺幣五千九百二十萬六千一百三十九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五十三萬三千零四十八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五十三萬二千五百四十八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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