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98,南簡,322,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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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32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美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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